浅析17世纪荷兰殖民统治下印尼群岛的多元
荷兰殖民统治建立后,欧洲人社群、华人社群以及土著社群处于同一政体中,各社会群体共存但“各司其职”,体现多元社会特征。
族群管理基于自治原则荷兰在印尼实行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相结合的统治模式。在该模式下,荷兰在欧洲人社群以及土著社群实行二元行政体系,在华人社群则通过甲必丹制度将华人置于自身族群领导人的支配下。整个行政管理基于“族群自治”的原则。
一方面,荷兰在欧洲人与土著的管理上实行二元制行政体系,对土著和欧洲人分开管制。二元制行政体系的施行在东印度公司时期开始,一直延续到殖民统治结束。
荷兰殖民当局在爪哇设立两个公务员机构:内政管理局即欧洲人行政系统,由欧洲籍官员担任工作人员,主要由驻扎官、秘书官、助理驻扎官和监察员组成;另一个是王国的统治者即土著官僚机构,由土著贵族担任公务员,主要由摄政、辅佐官、郡长以及副郡长组成。
土著官僚机构直接隶属于驻扎官或助理驻扎官监管。在二元制体制下,荷印机构通过间接行政管理方式控制原住民,土著官僚系统受到欧洲人行政系统的监管。即便如此,二元行政体制下分而治之政策的施行是荷兰当局控制荷印最为重要的手段,体现了族群自治的原则。
在这一管理模式上,殖民机构通过当地贵族对当地事务进行管理,并未过多干涉当地行政事务,土著管理者名义上依旧是土著贵族阶层。因此,欧洲人除了与当地贵族有联系外,极少与土著接触。
另一方面,荷兰对华人采取独立的管理措施。在年巴达维亚城建立时居住在当地的华人已有数百人。由于共同的文化传统、移民心理以及同乡情谊,华人几乎构成了一个雏形社会。
为加强对华人社群的管理,荷兰当局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推行甲必丹制度以实行间接统治,其目的是隔离华人与原住民的联系以维护统治利益。荷兰东印度公司规定华侨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称为华侨区,并任命华侨富商为甲必丹管理华侨事务。
随着华人社群的发展,荷兰不仅将甲必丹制度推行到整个荷属东印度,华人官职也随之增多,如玛腰、雷珍兰、朱葛礁、达氏等,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华人治理模式。
在多元社会中,华人和其他东方外国人处于由荷兰任命的本族群首领的领导下;欧洲人处于统治阶层,由荷兰殖民机构进行管理;原住民则主要在欧洲人的监管下由土著贵族官员进行管辖,体现统治模式层面的多元特征。
经济领域层面各族群角色定位不一各族群在政务层面相对独立,但在经济层面却相互接触,以致各族群在同一经济环境中充当不同角色。首先,欧洲人控制群岛经济命脉。无论是从殖民动因抑或贸易动因出发,其目的都是为获得更大经济利益。
欧洲资本在群岛的投资较为集中是欧洲人经济实力强劲的原因所在。虽然华人长久以往在群岛进行贸易使其覆盖几乎所有经济行业,但其经济势力较为分散,无法与欧洲资本家的经济活动规模相提并论。
19世纪以来,欧洲资本家在群岛的投资逐渐增多。在强迫种植制度时期,欧洲人通常成为承包商或从事自由种植事业。在自由主义政策时期,随着《土地法》的颁布,愈发多欧洲人前往群岛从事种植园活动以及进出口贸易。他们控制着群岛的经济命脉,在群岛经济中充当主要角色。
其中,荷兰人与英国人无疑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华人在多元经济中充当不可或缺的中间人角色。华人的中间人身份在多元社会形成之前已然存在,为华人在多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经验。
在东印度公司时期,华人的经济功能愈发明显。自年巴达维亚建成后,华人成为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往往作为商人、店主、熟练工匠和榨糖厂工人活跃于经济领域。
到年,约有一万名华人居住在巴达维亚及其周围,他们大部分是手工业者、茶叶商和蔗农。他们作为荷兰人和爪哇人贸易的中间人,对荷兰人大有裨益。由此可知,在东印度公司时期,华人在印尼社会的经济功能涉及工业、农业以及商业领域。
但到公司统治晚期,殖民机构宣布不可将土地转让给外国人,这成为荷兰殖民政策的不动方针一直维持到殖民统治结束,体现了给予土著居民保护但强调社会多元化的规则。
这一政策的实行无疑使华人失去土地所有权,使其主要从事工商业行业,尤其是在零售业以及商业信贷业中充当中间人身份,并获得一定经济实力。一方面,华人在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中充当中间人。
华人依靠在印尼群岛长期贸易的基础和经验独立经营贸易,在批发和零售等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作为土著与欧洲人贸易的中间人身份使得华人成为群岛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当地人卖给欧洲人的商品都是通过华人卖的,从欧洲人那里买的商品都是通过华人买的。
另一方面,华人作为殖民机构的税收代理人。20世纪前,殖民机构的许多税收均由华侨巨商代为征收,中国豪商借此获得经济利益。收入从年的万荷兰盾增长到年的万荷兰盾,与此同时,当铺的收入从.7万增加到12万,消费税从11.2万增长到77万。
此外,华人在协助荷兰当局征收税款的同时发挥为原住民生产与生活提供资本的作用。正如弗尼瓦尔所言:“华人作为欧洲人和土著的中间人,不仅在垄断零售贸易方面,而且在提供资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华人经济实力的发展对土著以及欧洲人经济形成极大挑战。
据年的蜡染行业调查显示,蜡染工人通过华人购买的进口布料取代了本土布料,导致整个行业掌控在华人手中。此外,许多欧洲人的私人种植园在19世纪中后期转入华人之手。
到年,他们控制了许多大庄园,并在木材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华人虽然在经济领域充当中间人,但在经济领域外,他们仍然是一个独立族群,在华人领袖的领导下过着相对独立的生活。
最后,土著的经济功能并不明显。欧洲人和华人发挥了极大的经济压制作用使得土著主要限制在农业领域。华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间人,切断了原住民与工商业的联系,并限制他们从事农业。欧洲人更是在大型经济活动中对原住民的经济发展起到抑制作用。
因此,土著虽然拥有土地,但村民极少有能力将农业与商业相联系。他们主要在华人或欧洲人的推动下才将其生产产品转为贸易商品。到了自由主义政策时期,即便是农业也遭到了私人资本打击。《土地法》的颁布损害了土著对土地的经营权以及所有权。
土著土地名义上不得转让或买卖只能租借,但租借往往带有强迫性质。尤其是欧洲资本家的种植园经济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损害土著的土地利益为前提的。
在强迫租地后,土著往往成为种植园的雇工。他们失去了较为自由的农民身份,农业发展受到极大影响,进而影响到商业发展。
可以说,土著的经济地位在20世纪前并未彰显。在20世纪前,欧洲人掌握着群岛的经济命脉,华人在欧洲人和土著族群中充当中间人,在群岛经济领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土著族群的经济功能因受外来族群压制而日渐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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