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共和国是南洋华人典范其实它是西方文化
兰芳公司在网上很有热度,什么华人第一个海外共和国等赞美之词不绝于耳,还有人把它当作是华人反抗西方殖民势力的典范。历史没有这么简单,兰芳公司更像是一个西方文化霸权退出来的反抗偶像。
林肯曾经说过,“你可能在某个时刻欺骗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所有人”,所以最完美的宣传不是把谎言重复遍,而是半遮半掩、用部分事实部分谎言代替历史真实。兰芳共和国并没有真实存在过,它的真实叫法是兰芳公司。当时华人所谓的公司并不是今天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借用了西方词汇的同乡经济组织,是洪门组织的同乡会。华人公司起初并没有大股东,华人凭借个人身份入股,养猪种菜、下井挖矿、对外经营的华人都是一人一股,华人公司会公推最有威望的人充当“大哥”、“二哥”。兰芳公司的罗芳伯在广东中过秀才,被同乡推举为领袖。但罗芳伯不能单独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必须要通过群众会议决定。因为罗芳伯是广东嘉应人,兰芳公司的主体就是广东嘉应人,它可以看作是广东嘉应的同乡会,别说福建人,广东其他县加入兰芳公司的人也很少。
罗芳伯有一个很让人迷惑的头衔,那就是兰芳大统制,这个称呼和日语中的大统领很类似(日本没有总统的称呼,美国总统就是米国大统领),很多人就把罗芳伯当成了兰芳总统,把兰芳公司当成了共和国。其实罗芳伯的自称从来都是了“大唐客长”,在明清时期的汉语中“客”和“主”相对,田主就是地主,田客就是佃农,所谓的大唐客长就是华人租客首领的意思。和流行的说法不同,兰芳公司从来都没有掌握过加里曼丹岛的土地,没有在加里曼丹岛收取过华人以外的税款,对其他族群进行过有效控制。加里曼丹岛等地的华人公司就是华人群体承包土著矿山的产物,要给土著苏丹上缴大量金币,兰芳公司成立后,它和其他的公司除了要给土著苏丹上缴金币,还要给荷兰殖民者上缴每年数千金币的人头税。
加里曼丹岛不但有兰芳公司一家华人势力,还有大港公司等华人势力,大港公司又是大港、老八分、九分头、十三分、结联、新八分、三条沟、满和、新屋、坑尾、十五分、泰和、老十四分、十二分等十几个公司组成的联合势力(原名和顺总公司,大港势力做大后,改名为大港总公司),大港的势力和兵力都超过兰芳公司。在兰芳公司成立前,加里曼丹岛上已经有了十几个类似的公司势力,兰芳公司和这些势力有复杂的合纵连横,其他公司的势力也不可能被兰芳公司并吞,因为兰芳公司的章程上就写着只有嘉应州人可以当老大“太哥”,只有大埔县人可以当本厅副头人,其他各级中级职位在原则上可以对广东其他地方的人开放(实际上没有)。兰芳公司的这种格局注定了它无法做大,所谓的数十万平方领土根本就是瞎扯。
在兰芳公司之上的势力还有三条沟公司,兰芳公司最强大时拥有11万人口,而这个公司的战斗人员超过5万人。在对外战绩上,兰芳也比不上大港公司。大港公司从年就开始对抗荷兰人,一直打了34年后,才被荷兰人击败(年)。在大港公司对抗荷兰人时,兰芳公司的五代首领刘台二却主动勾结了荷兰人,帮助荷兰人消灭大港公司,并按照荷兰人的指示改造了兰芳公司。按照荷兰人的命令,兰芳公司的首领太哥变成了甲太,各级头人变成了甲必丹(船长、队长,是殖民地的保税人),这个变化对头人们有利,是一种和平演变,因为甲必丹们可以拿到大量公司分红,也有收烟酒专卖和税的权力。所谓兰芳公司极盛时期人口多达十一万众,俨然一个独立国家,把兰芳公司叫做兰芳共和国都是这一时期荷兰人的尊称。兰芳公司的高层也飘飘然,发动了和土著盟友雅达克人闹翻,进行了长期战争。印尼的土著也是早在16、17世纪就见过、玩过火枪的主,并不好惹,兰芳公司不但没有拿下土著的土地,反而丢掉了万那、新港两个大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