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支持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人需要有尊
医院病房听到的整夜痛苦嚎厉中,思考安乐死的问题。因为共情的心理机制,让我不得不设想,也许在我衰老的某一天,也许我患上了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是身体开始腐烂而意识格外清醒,但现代医学的进步却在不断地延长我的寿命——这该是多么可怕的一个炼狱啊!身体无时无刻不在糜烂,无法走路,无法活动,但那些疼痛感却巨细无遗地全都传进了意识中,折磨,绞痛,无穷无尽的炼狱——日复一日的绝望,日日夜夜的绝望,而医生却用着价格不菲的药物延续着这个绝望,延续着这个非人的生活。在毫无质量的生活面前,我们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在无尽的摧残和折磨背后,我们又是否有放弃的权利?我们又是否能够选择一种体面的离开方式,而不是以一种大小便失禁,面貌腐蚀,身体溃烂的方式?我们可以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一种探讨。
人类似乎天生厌恶死亡,因为死亡意味着所有人文价值和意义理论的丧失。而在东亚文化中,由于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更是讳言死亡——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放弃一位长辈的生命是不孝的表现。但是死亡是必然的,没有人能够抗衡这种自然的伟力,也没有人能够拒绝面对它。因此,安乐死就是试图用一种积极的方式来面对死亡,来处理自我与死亡的关系,甚至是加速死亡的到来。年,德国刑法学者Engisch提出了五类安乐死,分别是纯粹安乐死、间接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毁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消极安乐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放弃治疗。但关于积极安乐死,目前争议很大。在这里猫猫摆出一些反对积极安乐死的理由,并给予反驳,并会在结尾建立一种猫猫自己构思的有效的社会安乐死机制。
首先我们先介绍一下荷兰法案设定的安乐死合法化条件:必须是患者自愿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并且经过长时间的慎重思考;患者所患疾病无法治愈并且痛苦无法忍受;医生必须如实告知患者病情以帮助患者作出判断,同时告知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可能后果;医生与患者交流,确认只有实施安乐死才能解除患者的痛苦,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手段;需要一位以上的主治医生以外的“独立医生”进行会诊,确认主治医生的结论;必须以医学上的适当方式来实施安乐死;在实施安乐死之后,必须将具体情况向地方验尸官报告,以便地方委员会进行评估,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其实荷兰的这种方案已经非常成熟了,预见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问题。猫猫的社会安乐死机制也是建立在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基础上。
接着我们介绍一下安乐死主要的反对观点。安乐死的主要反对观点有生命神圣论、违背传统伦理、导致医德滑坡、妨碍医学进步、导致权利滥用、丧失救治机会等。猫猫在这里对它们一一批驳。
①生命处分权
安乐死反对说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不仅属于自己,也属于社会和国家,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可以提倡安乐死。
反驳:如果生命具有绝对价值,那么为何还存在死
刑和战争?既然赛车选手、拳击运动员等可以拿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来进行比赛,那么为什么处于临死状态的患者就不能处理自己的生命呢?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人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
②生命神圣论
这一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即使剥夺生命的动机再怎么人道,也不能将直接杀害的行为实现正当化。
反驳:现代人道主义应该建立在“生命神圣论”和
“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对于一个身
患绝症、无法治愈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临死患者,其生命价值和生命意义即将不复存在,与其让他们备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其在保有尊严的状态下迎接死亡。
③阻碍医学发展
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安乐死,那么很多医学进步都无法实现。如果对不治之症都可以实施安乐死,那么医生就很难再去攻克各种疑难杂症,也不会去开发各种医疗新产品,只会等待患者安乐死。因此,如果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将会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
反驳:任何有改善病症的医药都会有拒绝安乐死的可能。只有当无药可医时,安乐死才出现。因此,医药的进步与安乐死合法化并不冲突。而且为了所谓的“医学发展”,就要忽视患者的万分痛苦,这又何尝尊重了患者呢?
④社会利益说
反对说认为单纯经济学原理论证安乐死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悲剧。有很大一部分人会要求放弃生命,不是因为痛苦,而是因为贫穷。安乐死恰好就是贫穷病人对家庭的愧疚感和对社会的耻辱感得以解脱的最佳选择。
反驳:第一,能够让医疗工作者把有限的精力用在其他更有希望的患者身上,提高工作效率;第二,能够使患者的家属和朋友从看护和悲痛中解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第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医药资源浪费,使社会有限的医药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⑤同情论
借同情之名,有的人可能只要是为了摆脱负担,有的人可能是为了攫取或争夺财产等等,在这类事件中,自私可以得到容忍,贪婪可以得到回报,残酷可以得到伪装,这是对伦理的最大亵渎。
反驳:同情是对我们人类苦难的感同身受。一个真正仁慈而富有爱心的人,在面对他人被疼痛折磨得死去活来时,不应无动于衷。如果只能在患者的死亡与极端痛苦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同情心将倾向于帮助患者尽快摆脱苦难,这是一种善举,最符合患者的利益,不应定罪处罚。
⑥医疗滑坡
根据生活常识,一旦某类行为开创了先例,此类行为中较为极端的事情就会比较容易发生。以此类推,安乐死反对论者认为,一旦安乐死得以合法化,其就会被逐渐适用至具有生理缺陷的新生儿,老年人、严重残疾人,以及所有成为家庭和社会负担的人。而且,晚期患者的病情复杂,难免不会发生误诊。
反驳:这种防微杜渐的理论其实是因噎废食,当今社会不能因为汽车和飞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停止使用。此外,关于医学诊断失误,这并不是法律问题,仅仅是医学技术的问题。只要法律制定出含有严格要件以及合理程序的安乐死制度,不仅可以尽可能地限制诊断失误,同时也可以避免出现滥用现象。
⑦医学伦理道德
从医学角度反对安乐死,主要有两个理由:一个是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因为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还有一个原因认为,如果允许安乐死,将会丧失攻克不治之症的动力。
反驳:选择安乐死并不只是选择死亡。因为患者本身就无法治愈。选择安乐死只是在选择是平静还是痛苦的死亡。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现代医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救死扶伤。在通过年《护士国际伦理法》引入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之后,实现了对传统医学伦理观的超越,主要是注入了两方面新的内容:一是人道主义精神,二是对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因此现代医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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